2007年6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场让人心酸的官司
赖志凯

  2007年5月28日,原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工会联合委员会工会主席、海南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盘公司)工会负责人庄应和再次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
  在此之前,海南省海口中级法院就庄应和诉海南金盘公司劳动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撤销金盘公司对庄应和作出的扣发工资3210元、罚款300元的处分决定,责令金盘公司退还庄应和的上述款项。判决生效至今一年,金盘公司扣罚他的岗位工资3210元、罚款300元至今未还分文。
    
  官司惹身
  1995年11月,经选举任海口市金盘工业联合会工会主席的庄应和,与海南金盘公司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庄应和从事行政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927元。
  1999年5月,金盘公司以《机构调整及人员分流方案》为由,将金盘工会联合会并入其公共事务部。
  1999年8月3日,庄应和接到金盘公司内退通知书,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内退,并终止了他的在岗职工身份及待遇。
  2001年1月10日,庄应和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要求恢复在岗职工身份及待遇。
  5月21日,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1年11月14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工会主席属于兼任职务,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二审驳回庄应和的上诉请求。
  2002年9月28日,庄应和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11月20日,高级法院下达复查立案通知书。
  2003年7月1日,高级法院驳回庄应和的申诉。
  2003年3月28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就庄应和作为法人代表的金盘工会诉金盘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金盘公司依法停止其侵权行为。
  2003年7月7日,金盘公司通过报纸向庄应和公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03年7月30日,庄应和向海口市劳动仲裁委提交了要求裁定金盘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违法,撤销金盘公司的非法决定;依法恢复其职工身份和应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仲裁申请书。
  2003年11月6日,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了金盘公司与庄应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04年1月13日,海口市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撤销海口市金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庄应和的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庄应和的工作及应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2004年6月,金盘公司通知庄应和,继续保留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公司相关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004年7月,庄应和根据通知又回到了金盘公司工作,并由公司安排了办公场所。四次处罚决定
  2005年4月30日,庄应和收到公司下发的一纸通报。通报中称:人事部于近日对总部各部门及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员工工作时间、在岗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总经理办公室员工庄应和分别于4月27日上下午、4月28日上午,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通报决定,对庄应和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300元罚款。
  接到通报,庄应和立即申辩自己不是没有上班,而是因为收到公司部分员工的投诉去调查情况。然而自收到这份通报后,庄应和几乎每隔一个月就会收到一份公司关于他的通报。面对公司一次次的通报,庄应和觉得很委屈。他认为,他有工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按工会主席的职责,他需要到各基层工会履行指导义务,要求他打卡上下班或成天待在办公室里,是对他开展工会工作权利的不尊重。
  但金盘公司对庄应和的处罚,也是依据公司作出的三项规范员工行为的内部考勤制度。公司《关于实施上下班打卡登记考勤的通知》中规定,在公司内部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考勤。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中规定: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卡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证实,一日内办理打卡申请单,否则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旷工处理办法中明确,每旷工半天扣100元,无故旷工3天以上予以除名。《员工奖惩条例》中规定:对有旷工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的大小、认错态度等,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法院撤销公司处分
  对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庄应和认为,公司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集体协商确定,剥夺了企业职工的知情、参与、建议和决定权。
  从一个普通员工的角度看,公司对他扣罚工资的处罚,也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2006年9月,庄应和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撤销公司对他的处分、退还被扣发的工资3210元、退还罚款300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金盘公司对庄应和的处分,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撤销金盘公司对庄应和的“通报”和“通知”,并令其退还庄应和工资3210元和300元罚款。金盘公司对仲裁委的这一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金盘公司《关于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考勤的通知》、《员工奖惩条例》和《考勤管理规定》,究竟能不能成为对庄应和进行处分的合法依据?对此,法院依次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金盘公司的“会议记录”不能作为认定《考勤管理规定》已经民主程序制订的依据。金盘公司制订的上述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庄应和的合法依据。金盘公司对庄应和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对此,一审认定,金盘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在对庄应和进行处分之前听取过工会的意见,因此该处分程序也违反了《海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审还认为,由于金盘公司对庄应和罚款和扣发工资的处理,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且处分行为本身也违反程序,因此并不合法。据此,一审撤销了金盘公司对庄应和作出的扣发工资3210元、罚款300元的处分决定,并责令金盘公司退还庄应和的上述款项。金盘公司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上诉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金盘公司未履行判决。为此,庄应和于2006年7月曾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申请执行,依法退还非法扣罚他的岗位工资3210元、罚款300元,但至今金盘公司未向庄应和偿还分文。